(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恩龙、张凤玉等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马棚口一村村民委员会养殖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恩龙,张凤玉,王树林,刘恩培,申俊发,刘洪来,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马棚口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养殖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恩龙。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玉。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林。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恩培。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俊发。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来。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马棚口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道办事处马棚口一村。法定代表人程宝林,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中利,机关驻村干部。委托代理人邓万智,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恩龙、张凤玉、王树林、刘恩培、申俊发、刘洪来因养殖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024元,退还上诉人刘恩龙、张凤玉、王树林、刘恩培、申俊发、刘洪来。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郭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