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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与邬学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邬学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79-2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金佛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25521-7。法定代表人吴守勇,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学兵,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学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征收500元,财产保全费501元,共计1001元,由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