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季先东与张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先东,张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季先东。被告张业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先东与被告张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先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