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44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何炯,系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会倩,系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胜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