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太宝与吴庆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太宝,吴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付太宝,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吴庆涛,农民。申请执行人付太宝与被执行人吴庆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付太宝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庆涛居住在竹山县宝丰镇双庙村6组的砖混结构二间二层(靠北侧)房屋,并扣押了吴庆涛所有的鄂c×××××号福田牌皮卡车1辆,且对其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吴庆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付太宝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吴远明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双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