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419号原告:代某某,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王永菊,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本科文化,职工,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被告:申某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言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杨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