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杰、纪成帅、田青林、杜春东、姚福林、崔树海、张广悦、张广稳与被告王玉申、付国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杰,纪成帅,田青林,杜春东,姚福林,崔树海,张广悦,张广稳,王玉申,付国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968号原告李红杰。原告纪成帅。原告田青林。原告杜春东。原告姚福林。原告崔树海。原告张广悦。原告张广稳。被告王玉申。被告付国瑞,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红杰、纪成帅、田青林、杜春东、姚福林、崔树海、张广悦、张广稳与被告王玉申、付国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杰、纪成帅、田青林、杜春东、姚福林、崔树海、张广悦、张广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申、付国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杰、纪成帅、田青林、杜春东、姚福林、崔树海、张广悦、张广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杰、纪成帅、田青林、杜春东、姚福林、崔树海、张广悦、张广稳撤回对被告王玉申、付国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李红杰、纪成帅、田青林、杜春东、姚福林、崔树海、张广悦、张广稳负担。审判员  赵旭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