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万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506号罪犯万平。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干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吉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5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50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8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次及单项表扬5次。建议本院对万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8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次及单项表扬5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且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