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章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章彩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346号原告: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姚启和。被告:章彩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章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培苗负担。审 判 长 周迪光代理审判员 周 滨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