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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章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章彩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346号原告: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姚启和。被告:章彩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章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培苗负担。审 判 长  周迪光代理审判员  周 滨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