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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林炳与朱合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炳,朱合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周林炳,男,生于1961年2月2日,汉族,居民。被告朱合昌,男,生于1955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炳诉被告朱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5元,由周林炳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