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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家庵鑫宇工作室、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家庵鑫宇工作室,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80号申请人:田家庵鑫宇工作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香港街21栋606号。组织机构代码:L0869080-3法定代表人:俞英。被申请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昌南路卓耕广场营销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6340886-X。法定代表人:胡庆环。申请人田家庵鑫宇工作室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的坐落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卓耕广场鞋帽城一期A栋27层2728号的一套商品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卓耕广场鞋帽城一期A栋27层2728号的一套商品房(房屋编码为:××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俞英所有的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香港街21栋606号(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