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景伟与黄志锟、翟小陶、黄炼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景伟,黄志锟,翟小陶,黄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342号申请执行人潘景伟,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建设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71********。被执行人黄志锟,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7********。被执行人翟小陶,女,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1********。被执行人黄炼,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罗城镇柑园居委会莲池西街四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2********。关于潘景伟与黄志锟、翟小陶、黄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6387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7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翟小陶名下位于禅城区亲仁路27号1802房及配套车房在本院另案处置,案号为(2013)佛城法执字第2778号,承办人为张文勇,如该案执行得款,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志锟名下登记有粤EE21**小汽车一辆,本院已做查封,但未扣押到车辆。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3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