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3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我与被告相识后结婚,××××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个孩子现已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因为性格上差异很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无法沟通,始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只知道上网聊天,家里一贫如洗,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很痛苦,2013年开始分居。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自由俩爱相识后于同年4月份开始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晓东,××××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晓臣,现均已成年。原告曾于2014年年初起诉被告离婚,后本院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6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但一直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并未和好,故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自泉人民陪审员 朱振雷人民陪审员 褚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