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马某甲,男,1993年3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告马某乙,女,1997年3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第三人马某丙,男,1952年10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系被告马某乙父亲)。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具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及第三人马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12日认识,同年1月28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5年4月9日在西吉县马建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我和被告到北京打工,4月份回到家中办理结婚手续,4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经我多方寻找,被告才告知我她在娘家,我和家里人到被告娘家接被告,但被告明确表态她不会来。现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及其父亲返还我彩礼共计1315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马某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当庭向法庭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在西吉县马建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被告马某乙辩称,原告马某甲提出跟我离婚,我同意,我愿意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被告马某乙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当庭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在西吉县马建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后无异议。第三人马某丙辩称,原告诉状上写的彩礼是120000元,实际通过媒人是75000元。我的意见给原告返还彩礼5000元。第三人马某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后无异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以彩礼75000元、金耳环一副价值2200元、金戒子、金项链折价5000元,见面礼10000元为条件于2015年4月9日在西吉县马建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29日原告回娘家,期间经被告及亲朋劝叫,原告仍不回。2015年7月27日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产财,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马某乙的婚前陪嫁品有被子两床、毛毯两条及其他日用品价值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马某乙自愿将个人婚前陪嫁品和金耳环一副留归原告所有,是对个人财产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及其他现金,造成原告生活困难,应适当予以返还,且该彩礼的给付通过第三人马某丙之手,故对该彩礼的返还应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返还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二、被告马某乙、第三人马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返还原告马某甲彩礼款及其他现金人民币7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亚东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