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坤,许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于世坤,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双喜村2组。被执行人许景堂,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于世坤与被执行人许景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达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