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忠利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郭忠利,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632316-1。法定代表人李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晟罡,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利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忠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忠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忠利负担。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