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莫普福与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莫普福,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莫普福。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法定代表人:梁茶清,该××董事长。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60元。2015年8月6日,本院应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限制被执行人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勤丰9”轮。因双方仍有其他诉讼纠纷,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待双方其他纠纷处理完毕后一并结算执行,同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辉执行员 林 申执行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