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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友良与湖南省金渡烟花鞭炮厂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良,湖南省金渡烟花鞭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孙友良,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委托代理人朱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金渡烟花鞭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军华。委托代理人刘盛成,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孙友良与被告湖南省金渡烟花鞭炮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17日,原告孙友良以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友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求林审 判 员  刘次庄人民陪审员  谭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