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颖与卞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颖,卞界,张×1,张×,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颖,女,1968年4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界,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第三人张×(张×1之子),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第三人肖×(张×1之母),女,1933年6月16日出生。第三人兼肖×、张×的委托代理人张×1,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上诉人杨颖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颖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颖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杨颖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杨颖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索 彤书 记 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