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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秦桂芬与杨子平、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芬,杨子平,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559号原告:秦桂芬。被告:杨子平。被告: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桂芬与被告杨子平、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秦桂芬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杨子平驾驶的冀T×××××学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杨子平驾驶的冀T×××××学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单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