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358号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董事长。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566号。法定代表人: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1291.91元,并提供现金6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291.9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