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蔡兰丰、池宗迪与池宗迪、林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兰丰,池宗迪,林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28号原告蔡兰丰。被告池宗迪。被告林微。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兰丰诉被告池宗迪、林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3179号]中。原告蔡兰丰以防止被告转让财产,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池宗迪名下的浙C×××××小型汽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兰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池宗迪名下的浙C×××××小型汽车予以查封(限制办理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依依瑞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瑞保字第728号瑞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蔡兰丰诉被告池宗迪、林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3179号]中,我院作出的(2015)温瑞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述事项:限制登记在被告池宗迪名下的浙C×××××小型汽车办理抵押、过户手续。查封期限: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止附:(2015)温瑞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