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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郭晋斌诉潞城市恒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晋斌,潞城市恒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51号申请人郭晋斌,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潞城市恒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南华路。法定代表人朱军英,职务经理。申请人郭晋斌于2015年8月17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以431.6万元向申请人出售其开发承建的潞城市“XXX”小区X号楼X单元1-6层东西户、X单元1-6层东户、1-3层西户共计21套商品房。申请人已全额支付给被申请人房款,双方约定最晚交房日期2014年12月4日,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按合同履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9.71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潞城市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9.7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