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杨峥嵘,宋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3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方舟。被执行人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峥嵘。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怀其。被执行人杨峥嵘,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下杨村里半处17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12313210。被执行人宋秋霞,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下杨村里半处17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80321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17051184.4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44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杨峥嵘、宋秋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35635.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