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蒋进联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进联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80号罪犯蒋进联,原潼南县建委主任(副处级),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004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进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非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蒋进联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一中刑终字第004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非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卫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永川监狱工作人员唐嗣川、罪犯蒋进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蒋进联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进联,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进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进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