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提绒诉被告聂学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提绒,聂学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梁提绒,女。委托代理人邓广志,商丘市梁园区平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学成,男。原告梁提绒诉被告聂学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提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梁提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提绒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柴显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