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82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