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冯某甲,农民。被告:鲁某,农民。原告冯某甲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某经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草率的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被告到原告家落户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冯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有女儿后,更是争吵不断。被告从没有真正地把原告家当成自已的家,双方结婚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被告即去北京工作,从此以后很少回来同原告一起生活,即便是中间回来一两次,也是住两天就走,根本就不顾原告及女儿的生活。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无论如何不回原告家,经原告家多人去叫被告,被告才于农历2013年12月29回被告家生活,并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二即离开原告家,从此一去不回,音信全无,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原告于2014年7月4日撤诉,但原告撤诉后,仍联系不上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故再次起诉,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冯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甲与被告鲁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冯某乙。婚后被告到原告家共同生活,双方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不归。后经原告家人调和,2013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回到原告家。2014年农历1月2日,被告再次离开原告家,失去联系,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4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7月4日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仍联系不上被告,2015年1月29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2015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41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证人证言、大名县黄金堤乡冯庄村村委会证明、大名县黄金堤乡二村村委会及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4年农历1月2日外出后至今未回,音信皆无,不尽抚养子女及夫妻义务,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显系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女儿冯某乙随原告生活为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依法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鲁某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向被告支付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15410元×25%×16.5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甲与被告鲁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冯某乙随原告冯某甲生活,被告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甲抚养费6356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冯某甲及被告鲁某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慧敏审判员 王敬坤审判员 齐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跟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