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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龙正权与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权,刘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龙正权。被告刘小明。原告龙正权与被告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慧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正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正权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50000元,并约定2015年3月17日归还,如未归还,按利息再算。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小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被告刘小明向原告龙正权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保证于2015年2月13日归还50000元给龙才朵,如未归还,按每天1000元计算利息。2015年2月17日,被告又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写明“今借到龙正权58000元至2015年3月17日归还,如未归还,到时按利息再算”。因被告未归还借款,2015年5月21日,被告再次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2015年5月25日归还原告60000元,并注明之前出具的所有欠条全部作废。因被告一再拒绝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龙才朵为龙正权的曾用名。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常住人口登记卡及保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小明向原告龙正权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据此,原告龙正权与被告刘小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根据被告2015年5月21日出具的借条,认可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因该借款利率未超过国家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包括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龙正权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尹慧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