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李士红、方德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方德芳,李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李士红。申请执行人:方德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经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德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德芳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