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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李士红、方德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方德芳,李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李士红。申请执行人:方德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经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德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德芳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