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牛群高与被告张贵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群高,张贵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牛群高。委托代理人李光斌,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群高与被告张贵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群高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群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群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群高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