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根兰与陈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根兰,陈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姚根兰,农民。被告陈志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根兰与被告陈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根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姚根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