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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彪与刘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刘家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王彪。被告刘家瑞。原告王彪与被告刘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彪、被告刘家瑞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彪诉称,2015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5月10日还清。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被告如数收到钱款。现该笔借款已届清偿期,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予偿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0元。被告刘家瑞辩称,我向原告借款10万元是事实,到期后想还原告钱,但是找不到原告,而且原告还开着我的车。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家瑞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王彪借款15万元,承诺于2015年5月10日还清。后被告偿还了原告5万元,并重新为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落款日期仍为借款日期,即2015年3月11日。该10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汇款收据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违约,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家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彪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刘家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冯学森审 判 员  李纯福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