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与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个人经营),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营者张玉刚,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上诉人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与被上诉人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知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3日,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4)枣鲁南证民字第1118号]一份,载明:2014年12月25日,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7-1金座时尚广场购买了有关玩具并取得了相关购物单据。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案件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就认定上诉人侵权不当,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有关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可以证实,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