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恢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桂芳与王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芳,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恢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芳,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琦,男,汉族,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芳与王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