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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庞长友与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长友,李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70号原告庞长友。被告李海明。原告庞长友与被告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庞长友提供被告住址不详,现法院无法送达。经向原告询问确实无法找到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长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