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庞长友与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长友,李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70号原告庞长友。被告李海明。原告庞长友与被告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庞长友提供被告住址不详,现法院无法送达。经向原告询问确实无法找到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长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