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尧川申请执行许红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尧川,许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李尧川,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许红星,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6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尧川依据生效的(2009禹民一初字第639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1088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红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108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