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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陈全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营房83号。法定代表人秦宝贵,职务破产管理人组长被执行人陈全友。本院在执行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陈全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