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姚富起与天津裕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富起,天津裕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615号申请执行人姚富起。被执行人天津裕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鸿仓工业园南A区3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富起与被执行人天津裕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劳仲调字(2014)第0266号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已依法查封,经查,已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