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舜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舜通广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舜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德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舜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安,总经理。案由:广告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429,933.53元。申请执行人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舜通广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舜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47,062.9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上海舜通广告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等信息,银行存款人民币217,129.37元已被本院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从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一次,分六次支付完全部欠款。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25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平审判员 黄艳蓉审判员 缪景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