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石磊诉被告张海涛、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石磊,张海涛,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143号原告姜石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平县。被告张海涛,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告常青,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石磊诉被告张海涛、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姜石磊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