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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石磊诉被告张海涛、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石磊,张海涛,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143号原告姜石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平县。被告张海涛,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告常青,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石磊诉被告张海涛、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姜石磊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