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贾开军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开军,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贾开军,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委托代理人李杨,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广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世龙,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开军与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614650.39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614650.39元,并于2015年8月14日将全部执行案款1614650.3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贾开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赵改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舒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