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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谷明贵与杨春梅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明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谷明贵,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人谷明贵要求宣告杨春梅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2015年8月10日开庭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谷明贵到庭参加诉讼,杨春梅经本院寻人公告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谷明贵诉称,我与杨春梅系公公与儿媳关系。杨春梅之夫谷艳平于2004年因病死亡,杨春梅于2005年离家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杨春梅失踪。经查,杨春梅,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与申请人谷明贵系公公与儿媳关系,于2005年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已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春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已届满,杨春梅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春梅于2005年出走,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谷明贵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杨春梅失踪,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春梅为失踪人。二、指定谷明贵为失踪人杨春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龙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