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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义军、崔体强与刘俊华、关俊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军,崔体强,刘俊华,关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军,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执行人崔体强,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刘俊华,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关俊杰,女,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义军、崔体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俊华、关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俊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俊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