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森美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高通创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森美医药有限公司,重庆高通创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3号原告重庆森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2号1栋10-1。法定代表人丁积忠。被告重庆高通创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孵化楼306室。法定代表人陈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森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高通创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森美医药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森美医药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森美医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