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终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与某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00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安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聂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义明审判员 杨向东审判员 刘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