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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浙江湖州汇丰天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浙江湖州汇丰天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赵银奎,陆玉美,王一平,温德法,虞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代表人:孙为民。被执行人:浙江湖州汇丰天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银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德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银奎。被执行人:陆玉美。被执行人:王一平。被执行人:温德法。被执行人:虞阿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湖州汇丰天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赵银奎、陆玉美、王一平、温德法、虞阿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7368.6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宾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旭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