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谭晶晶与朱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晶晶,朱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546号原告谭晶晶。委托代理人王玲。被告朱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晶晶诉被告朱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