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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谭晶晶与朱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晶晶,朱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546号原告谭晶晶。委托代理人王玲。被告朱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晶晶诉被告朱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