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宝库与张荣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库,张荣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318-1号原告刘宝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兰、冷东,系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蒞,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宝库诉被告张荣蒞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荣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事故发生地,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荣蒞住所地及事故发生地均为沈阳市铁西区,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