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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623号原告孔某。被告李某。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后仍未缴纳,应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章